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进行细化。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种植业类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加工范围中,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符合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水果初加工中包括番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麻类初加工的范围还包括芦苇;蚕茧初加工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此外,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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