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垦锦绣华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品种选育与引进、种子生产和销售、农业技术服务与咨询于一体的种子企业科技中介。现设有一个农业研究院、三个农作物分公司从事良种技术转移工作。公司总部今年在洪山区创意天地新购置1100平方米办公经营服务场所用于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中介工作;在仙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立了中垦锦绣华农农业研究院,拥有现代化科研基地400亩和设施齐备的科研实验楼,用于产学研结合、商业化育种等工作;并首批流转土地2000亩建设中垦江汉平原高新农业示范区进行种业新成果示范转化。公司是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成员企业,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武汉市创新型试点企业、武汉市首批科技型企业、武汉市AAA级信用企业、中国种子协会会员单位。公司成立以来已完成或正在执行国家科技部、市区科技局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共六项,建立种业科技联盟、校企产学研合作、商业化育种合作、委托育种、品种生态测试等技术转移合作科研院校共二十余家,在长江中下游建立营销服务网点800余家,已经成功完成了二十多个品种的技术成果转移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种子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年成果转化面积1000万亩以上,每年为社会增加收益2.4亿元以上。
一、种子企业成为农作物良种技术转移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组织中介
去年习总书记考察湖北时提出“粮食安全要靠自己”,汪洋副总理在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报告中指出“粮安天下、种铸基石”。种子技术的创新和转移在农业科技进步中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55%,还直接带动着耕作栽培、植物保护、农业工程、农业环保、农产品加工等各领域农业科技成果的创新和发展,因此加快农作物良种的技术转移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全面转化有着重要作用。
农作物良种的技术转移,也就是农作物品种的科技成果转化, 有着第一产业的原始特征和高度依赖性,也就决定了其基本模式是“实物型”技术转移,技术载体就是农作物品种或良种。农作物良种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就是在第一阶段把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业科技力量和技术资源(品种或良种)依法有序向种子企业流动,在第二阶段通过种子企业将农作物品种或良种技术转移转化给广大农户。因此种子企业实质上成为农作物良种技术转移和科技中介的结合体。
二、制约和影响种子企业作为科技中介发展的主要障碍
种子企业作为农作物良种技术转移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组织中介,制约和影响其发展首要因素是其自身的双重性。从农作物良种技术转移过程的两段性可以看出,种子企业扮演了供体与受体的双重角色。因此在第一阶段种子企业必须熟练应用授权许可、产学研结合、商业化育种等模式获取新品种、新技术、新资源;在第二阶段种子企业必须熟练应用良种推广、信息传播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这就对作为中介的种子企业提出了全方位、高标准的综合能力要求:如获取信息的能力、判断技术价值的能力、谈判能力、资金能力、市场推广能力、宣传服务等。
制约和影响种子企业作为科技中介发展的外因主要有:
一是在原始技术供体方面,目前我省乃至全国在国际上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研成果尚不多,这在源头上制约了技术转移中介的发展。
二是在终端技术受体方面,由于种植农户识别、接受和承担新技术、新成果的个体能力差异和整体技术素质不高,种子科技有偿服务机制难形成, 加之近年来种业市场的混乱和恶性竞争在终端制约了种子技术转移中介的发展, “造血”功能普遍较弱。
三是种子企业中介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因技术本体是有生命的种子,易受自然气候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种子企业独自承担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必然造成致命打击。
四是我国的农业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 科研和市场两张皮, 种子企业中介在选择农作物品种转化过程中存在一定盲目性。
五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政策环境保护。我国还没有一部能够全面规范农业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成立、发展及保护农业技术转移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完整法律。
三、制约和影响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
正是因为农作物良种技术本体的生物特性和种子企业中介的双重性,导致技术本体、供体和受体三者相互制约和协调互动过程的复杂性,使得农作物良种技术转移具有与其他领域不同的特点,这些特殊性也成为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阻碍因素:
一是技术本体的发育期偏长。农作物品种从研发、区试到审定,一般需要5--6年以上,突破性品种更是需要10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导致成果转化前期投入大,到推广周期长。
二是技术本体的技术环境复杂,技术匹配难度增大。首先,农业生产是一个露天工厂,技术本体受自然气候环境条件制约,同样的品种,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种植农户手中,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这就为农业成果技术转让与技术转移带来风险,特别是现在种植农户几乎把产量损失都归结为品种原因,带来种子技术转移难度增强。其次,农业成果市场约束较大。存在整个行业不景气、市场持续低迷的经营风险。如2014年春季,湖北省整体的水稻种子出现了巨大的降价风潮,直接对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带来不利影响。再次,种子企业中介利润回报与承担的风险不成比例。品种转让价格持续攀升,国审水稻、玉米,交易价格在千万元以上,庞大的技术转让费给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带来很大的经营压力;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条件下,种子企业销售一斤水稻种子获利8-10元,但是一旦的种子出现问题,种子企业基本上是1:100的赔付比率;种子企业中介往往承担了老天爷的事,分担了政府的部分职能。
三是技术供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应建立长效机制,改变目前科研院校与种子企业一锤子买卖现状,加强合作的深度才能有利于技术转移,服务种植农户。
四是种子企业中介已经成为农业技术推广的主力军,但能够享受政府农业补贴十分有限,与企业自身承担的功能很不匹配,经费缺乏严重影响到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力度与实际效果。
四、各级政府要在农作物良种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导作用
技术转移和科技中介的发展存在诸多障碍因素, 同时其发展与政府密不可分,为此我们建议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与支持:
一是鼓励支持一批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的种子企业成为科技中介, 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并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示范机构,形成可复制的运行模式、服务模式、赢利模式、人才队伍建设模式等, 引导种子科技中介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从而影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整体发展。
二是建议加快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农作物良种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种子企业科技中介大部分人员在技术转移服务业务方面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熟悉技术转移服务业务的跨学科、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人才严重缺乏,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不能满足行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三是农业是基础产业、弱势产业,种子企业中介往往承担了老天爷的事,分担了政府的部分职能。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科技资金扶持力度与深度。
四是建立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农业科技中介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为我国现代种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来源:中垦锦绣华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刘红辉 昌华敏 徐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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