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很多失地农民被拆迁后,成为千万富翁亿元富翁,这种现象有失公平,值得商榷。
土地被征用后,如何才能保护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权?有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所以土地增值收益都应该给失地农民,否则就是侵犯农民利益。这种看法有失偏颇。
首先,我们要明确土地增值收入从何而来?土地增值收益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工业化和城镇化既增加了土地的需求又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而工商用地的经济效率远远高于农业用地,土地因需求增加和用途改变而大幅度增值,地价因此而大幅度上涨;
第二,原来的农地之所以能够转变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用地而大幅度增值,主要是因为国家和其他投资者大量投资,进行了“七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邮、通讯、通航,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工商业项目的建设,推进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再加上土地地理区位的垄断性和难以替代性,使得土地可能出现垄断高价;
第三,由于中国人多地少,我国实行了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和农地征用制度,通过国家征收、招拍挂使用的方式限制工商业用地的供给,也抬高了地价、带来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
由于农地是农民所有的,转让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获得相应补偿,所以失地农民必须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但是,因为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是工业化、城镇化、区位的垄断性、政府和开发商的作用而形成的,不是由于失地农民改良了原来占用的土地或改变了土地的地理区位而产生的,所以土地增值收益不能由失地农民独得,必须在国家、相关投资者和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之间合理分配。
我认为失地农民应得的合理补偿,应该是以保证失地农民的稳定就业、享有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
来源:农村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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