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查看详情国办函〔2014〕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统计局、粮食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
查看详情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查看详情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6年1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和依据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合同取得企业经
查看详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现公布2014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3年11月1-15日。 附件:2014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 务 部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 2014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查看详情版权所有: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 承办: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
鄂ICP备13008896号-1 |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95号新大陆城市花园F栋一层6号 |
邮编:430023 |
联系电话:027-65608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