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两期的文章中,笔者明确提出,我国的土地管理权应当完全下放地方政府。这个观点在读者中引起较大的反响,也有不少质疑和批评的意见。为此,笔者再次说明如下。 土地管理权下放地方政府,不是叫地方政府去横征暴敛,为所欲为,甚至把我们今天正在讨论废除的那些老制度再重新加以恢复。这种下放,既是建立在废止现行的以片面保护农地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当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与体制的大框架。耕地红线要取消,土地用途管理要大大简化和弱化,要代之以国际上通行的土地分区管理制度,后者由各地政府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建立和操作。在这个前提下由各地自行制订土地利用规划(以及重新调整现有的规划)。在符合法规
查看详情土地管理权应当完全下放地方政府 城市越发展,土地就越节约,因此,“保护耕地”这个问题是根本不存在的,而以保护耕地为中心而制订的各项土地管理制度,应予悉数废除。废除以后,也就不存在全国性的土地政策了,所以,本栏目提出,土地管理权应当完全下放地方政府,由各地各省市参照国外实行土地分区管理的经验,按照立法程序自行制订本地的土地政策,展开地区间、城市间的自由竞争。 目前,在国家的改革计划里,已经或正在酝酿下放地方的权力不少,而笔者相信,土地管理权的完全下放可以成为最为合理、有益而强大的改革举措之一。通过这项权力的下
查看详情土地用途管制向何处去 僵硬的土地用途管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面对土地改革的前景,土地用途管制需要抓紧改革,要尽快把新的管制理念、管制方法和管制体系建立起来。笔者要提醒的是,那些认为土地改革会引起混乱的忧心忡忡的“国士”们,如果你们还有意保留这一制度,尤其需要认识到这一改革的紧迫性。否则,社会矛盾将会随着土改的深入而再次尖锐化。 笔者之所以说“尽快”的另一个原因是,在笔者看来,土地用途管制的改革其实可以是相当简单的,这就是:把政府的土地管理权完全下放给地方政府,由各
查看详情近日,《证券时报》刊发评论称“土地管理权应当完全下放地方政府”,并对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方质疑。此文一出,随即引起强烈反响。事实上,政府土地管理体系到底如何改,目前已有所讨论,且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政府土地管理体系必须重构,但简单地取消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权力并不可取。 当前,我国现行的政府土地管理体系的确存在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力过于集中,指令性指标作为主要管理手段,极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合理用地的主动性;二是政府土地管理的参数本身不够科学,影响管理效率;三是地方政府尚无力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管理法制
查看详情土地管理权完全下放地方政府,好处之一就是可以重建地区竞争体制。在国家法律政策的大框架内,既让地方政府全面承担起管理土地与房屋的责任,又让地方财政能够享受自己努力的成果,这就让权责利关系在更近的距离和范围内对应起来。与之相适应的是,户籍制度要全面放开,人口要自由流动。哪里的城市管理得好,哪里的公共服务好,哪里的税收低,人口就可以向哪里迁移,于是,那里的投资也就会增加,经济也就会更加繁荣,地方的税收也就会增长,官员就可以得到奖赏和提拔。这样的制度务必要尽快建立起来。 回忆一下当年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制度并不是中央设计出来的,而是放手让各地去摸索,搞得
查看详情版权所有: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 承办: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 |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
鄂ICP备13008896号-1 |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95号新大陆城市花园F栋一层6号 |
邮编:430023 |
联系电话:027-65608839